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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有三种行为方式: (一)“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却因徇私情对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审判的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单位不是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徇私枉法罪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有三种行为方式: (一)“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却因徇私情对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审判的审判。 (二)“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侵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公正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将违反法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的是在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要包括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主体上,只有从事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