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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2021-02-10 147
普法内容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或者夫妻一方在外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的;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均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诉请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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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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