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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2021-04-02 222
普法内容
关于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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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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