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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会影响股东行使转让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
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但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隐名投资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且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约束第三人。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属于无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按照司法实践,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 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载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2、《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
股权质押的,会影响股东行使转让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但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
按照司法实践,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载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股东法定权利范畴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