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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的变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投资者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者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除非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轻易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部分事项变更时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提醒了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继续履行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起草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变更其中的具体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进行变更;而且对于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条款必须经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 1、签订劳动合同所依照的法律已修改,导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作修改的; 2、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因生产方向的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时,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3、
合同的履行全部原则,在法律上应当表述为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全面原则,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六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换句话说,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