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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
24小时内执行逮捕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公安机关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于三日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可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逃跑、结伙或多次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一般最长37天。《刑事诉
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
一般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有两种情形法院也有做出逮捕的权利,一种是,自诉案件需要逮捕的,二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但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未被逮捕。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具有逮捕权利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下达逮捕书,公安机关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据此,具有批准权或决定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审查和侦察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便可以批准公安机关进行逮捕
逮捕时间的计算如下: 1、逮捕时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逮捕之日不计入逮捕期限内; 2、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3、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为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
罚金的执行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4、偶犯或者初犯;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