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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看具体的情节起码是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性质再恶劣那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这个需要看“行凶者”的主观意图是什么: (1)主观意图是杀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主观意图是想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前者判的重,后者判的轻。《刑法》对上述二罪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但有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还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还有义务那就是不能放弃的,所以即便其表示不接受义务教育那也是无效的。 在我国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法当中规定的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