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章程可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 对于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均可以要求司法保护,其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提起的知情权诉讼。
1、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无论股东持股比例多少,都是具有知情权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
查阅公司的章程、财务的会计报告以及保存的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等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该知情权并不会由于股东股份的高低而有所区别。对于那些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获活动的股东,其知情权的范围是比较窄的,这也就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其限度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来担责。但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则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