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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要到户籍所在地吗

监外执行要到户籍所在地吗

2020-06-07 307
普法内容
监外执行不一定要到户籍所在地,执行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的居所。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执行的执行场所不是绝对的,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有禁止执行的场所,即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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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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