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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哪些情况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2-04-15 371
普法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确需使用土地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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