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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曾用名错误,可以按以下步骤出证明: 1、准备材料: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材料(如单位介绍信、学校证明等)。 2、去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户口本上的曾用名。 3、在申请时说明需要出具证明材料,以便证明真实姓名。 4、提交申请后
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用名证明即可。 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
曾用名证明需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一般都会显示,改变的是学历,婚姻状况等信息,曾用名是不会变的
1,如果是“曾用名”、户口迁移项(何时何地,因何原因从何处迁入等)是会体现在新的户口本上,继续保留的; 2,如果是应原户口页登记失误(如民族等)变更的,是不会体现在户口本上的,但是会在派出所的个人户籍
曾用名是公安机关曾经登记或使用过的姓名。如果经核查:原始档案里面的名字和现在户口姓名同音不同字,可由社保局出具相关档案资料证明,证明其实际使用,派出所可以受理,并按照审核程序予以在户口本增加曾用名。
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将曾用名上传到网上。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即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曾用名消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户口更改
户口本加曾用名最简单的方法: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才予以上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
户口注销证明的开具如下: 1、居民死亡后,医院会开具死亡证明,亲属拿着死亡证明原件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留下死亡证明原件中要给派出所的那部分,并在和户口本上写明注销户口的相关事宜; 2、办理死者后续事宜的时候,需
户口本改名字麻烦不麻烦。按照法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可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所以按照规定需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