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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后自行和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直接作出裁决,也可以不再需要仲裁庭作出裁决从而撤回仲裁申请。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而撤销仲裁申请,但是又事后反悔,
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后不能上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仍不享有上诉权。因为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具
申请撤诉仲裁,仲裁费能退。 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颁发: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
第一、如果单位仍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你合法权益,你仍可以提起仲裁,但仲裁时效要根据你们之间争议事项的情况确定仲裁时效。 第二、对于已经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符合仲裁条件的,劳动者仍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仲裁
劳动仲裁撤诉能否再申请,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
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仲裁。撤诉分为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那天重新开始计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需要从劳动争议发生那天起的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劳动仲裁申请人未按时出庭的,不可以再申请仲裁。申请人收到书面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处理后,申请人重新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劳动仲裁申请人无正当
驳回诉讼请求后能再起诉。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审理后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