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主要赔偿的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鉴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没有交强险是不享受理赔的,双方按照责任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交通强制险中的伤残鉴定费用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范畴之内。此项规定明确指出,为了查明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所产生的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
交强险中不赔偿鉴定费,因为保险公司只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般会进行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
交通强制险伤残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交强险作为责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项目,具体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只购买交强险出单车事故了没有赔偿,交强险是赔偿双方事故时引起对方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第三者责任险也是赔偿,双方事故中引起对方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时,在单车事故中,才可以得到赔偿自己车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交强险是
交强险理赔限额是: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