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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有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
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
1.如果老人存在痴呆情况,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其
1、老年人若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不需要监护人,更没有指定不指定之说。 2、老年人若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参照下列法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
变更监护人要到法院办理。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青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可以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有三种: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
老人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公证。但是,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确认指定监护的效力。具体来说,公证机关会对双方达成的监护协议进行审查,同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这就赋予了无论是被监护的老人,还是监护人一
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区别有: 1、法定代理人,主要指的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代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并且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只可以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事宜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