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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的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如下: 1、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2、能力罚: (1)取消考试资格; (2)取消考试成绩; (3)停考或限考; (4)取消录取资格。 3、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4、人身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
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如下: 1、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2、能力罚: (1)取消考试资格; (2)取消考试成绩; (3)停考或限考; (4)取消录取资格。 3、财产罚: (1)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行政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行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以及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但是却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由以下几个:第一是侵权纠纷,法律明文规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