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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程序

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程序

2020-06-21 195
普法内容
因民间纠纷引起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刑事和解。首先加害人要承认其犯罪行为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立悔过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部分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可以撤案。但加害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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