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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

2024-07-11 16
普法内容
【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分段处理经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对于该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模式,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处理,施行之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这里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只是针对“补偿年限”做了分段处理,但是对于计算基数,还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的分段计算标准不同。例如:高小姐于2007年2月与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月工资2000元。但在2008年9月因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而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在经济补偿的计算时,依据《劳动法》及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关于“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之规定,以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这个阶段的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数(2000元),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为1年,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依据《劳动法》及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也应为1年。故高小组应获得经济补偿为2000元+2000元=4000元。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终止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的计算与劳动合同解除在很大差异。假设高小姐2007年2月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的到期日为2008年9月,在到期日劳动合同终止时,由于2008年1月1日前,依《劳动法》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这一段没有补偿年限,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年限为1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于是,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为2000元。在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显得比较复杂,由于此时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2倍,所以,实际还是要计算经济补偿的金额。但是,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此时,经济赔偿的补偿年限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至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日。假如高小姐2007年2月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开始用工,2008年9月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是两年,即;2000元x2年x2=8000元人民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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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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