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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2024-05-25 9
普法内容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n(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n(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n(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n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n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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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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