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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更改的效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更改的效力

2021-04-15 149
普法内容
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效力: 1、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其他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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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4 7
  • 受要约人可以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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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436
  • 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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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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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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