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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如何解决涉外离婚财产纠纷 (一)首先,在我国,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其次,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如果协议选择了适用特定法律的,从约定。如果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最终适
可以在夫妻其中一方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是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可以依据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男女双方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