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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放弃继承后,第二顺位有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就算是“最终顺位继承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继承开始后,先让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财产分配比例一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能继承。继承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年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一般应平分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平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
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仅对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以下3类:1、被继承人的配偶;2、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继承人的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和父母两个定义需要重点理解:
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具有优先继承权的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说的“第一”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继承先后顺序之分
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租父母、兄弟姐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法定继承有顺序要求,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