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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 5、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
合伙人对外的侵权责任连带。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是公民或是法人的组合,是数个民事主体为了某项事业而组合在一起。合伙的特性决定当合伙经营者或者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致人损害时,应被定性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全体合伙人对
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合同无效的,因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以及过错方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指的是,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一个承担责任,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超过本人份额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合伙企业
是有限连带责任,分两种情况: 1,有限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范围以其出资额为限; 2,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理合伙企业事务,或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是普通合伙人而与之发生企业行为的,视为这笔交易中其
表现为作为,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所谓连带责任,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例如,两个或
合伙人对外侵权责任连带。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公民和法人,是公民或法人的组合,是几个民事主体为某项事业的组合。合伙的特点决定了合伙经营者或者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害时,应当定性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侵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由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中,承担的债务是有区别的。首先,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该企业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