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有:
1、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
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难以达成协议的话,那男方或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
离婚的条件有:
1、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3)办理过结婚登记;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办理诉讼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流程有:
1、准备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离婚协议;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拍摄。
2、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起诉离婚的流程有:
1、确定管辖法院
(1)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携带起诉和其他证据材料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
主张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判决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3)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