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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
只要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有人实际使用,不管赌场是否盈利,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有关开设赌场的有关追诉标准具体如下,满足下列情况应予立案追诉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并不与行为人是否获得实际利润相关,只要赌场被开设起来,并且开始正式营业,有人实际在使用,那便构成既遂。是否构成
开设赌场的具体行为有多样,包括通过设立专门网站接受投注、利用赌博机、利用微信群聊组等,不同行为的立案要求不一样。如果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在网上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立案条件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
2021年最新有关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