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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鼓励公民参与绿化的方式有: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我国颁布《森林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规范了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XX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主导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行为,实施。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乡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1954年。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定了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利一切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时间为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