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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 1、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
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根据《民法典》,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1。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注明。依据
合同变更程序为: 1、在符合变更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提出或发出变更合同的书面建议。 2、另一方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答复;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对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书面要求后,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 1、签订劳动合同所依照的法律已修改,导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作修改的; 2、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因生产方向的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时,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3、
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通常的情况。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也就是合同订立后,双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主体的,这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换句话说,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内容,而且还可以变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