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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失去效力,现在我们实行的是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法规条例于2011年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而相较之下,由建设部在1995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编号为建设部令第42号)则被
商品房租赁管理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具体期限由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新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
确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应确定地域管辖,即应当由何地的法院管辖,其次再确定级别管辖,即哪个级别的法院对该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地域管辖问题,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需要双方提供的证件有,带着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人需要提供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