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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的

2020-01-20 121
普法内容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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