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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具备什么前提

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具备什么前提

2024-06-01 0
普法内容
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谓可让与性,是指该财产能够移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须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确定特定的质物从而使债权缺乏特定的对象,同时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转占有。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返还押多或保证金的义务。因押金或保证金为动产且要移转占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证金而设定担保,符合质权的特征。 从我国实践来看,通常也是将押金交付作为质押的一种方式对待。由于设定质权的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无多重性或多我占有的可能,因此一物不能设立多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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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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