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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责任。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真正的借款人主张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
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经办人通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欠条借条上的经办人是协助签订借条或者欠条双方进行办理的当事人,与借款行为是无关的,因此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经办人经公司的授权委托,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法合同,经办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不会承担外部法律责任;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却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经办人的公司不予以事后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经办人需要承
经办人只是代理行为,只要有合法的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手续,便没有什么不利后果。授权证明书要写清楚授权权限和期限,由公司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即可。
1、借款中,抵押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需要先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债务。2、抵押人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该
公司向个人借款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存在企业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的名义非
借条上经手人签字的责任,需要根据经手人的具体角色,来进行判断。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中,经手人既可以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也可以是借贷双方邀请参加的见证人,更可能是为这项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如果经手人被认定为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话
在法律当中,借条上经手人和经办人并不存在区别。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当中,并不存在经手人和经办人这些术语。换句话说,无论是经手人还是经办人,都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中的一种普通用语,而不是法定的用语。而且,二者在实践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