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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如下: 1、主票据权利 。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
持票人是属于票据当事人的一部分的,票据当事人同时还包括多方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均根据自身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承担不同责任。《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
持票人是属于票据当事人的一部分的,票据当事人同时还包括多方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均根据自身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承担不同责任。《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同时符合下面几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二,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第三,嫌疑人身患严重疾
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中都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第一,在《刑法》中,规定了本罪的量刑幅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是伪造的发票的情况下仍然持有,并且涉及数量较大的,依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情况下仍持有,且涉嫌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依法会被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作罚金处罚;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巨大的,依法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 针对单位犯本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