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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成员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农户部分成员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债务由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整个农户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无法区分的,债务由整个农户的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经营的,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个体工商户与法人是有区别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以哪些财产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债务承担;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则被视同为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经营的农户的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涵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民事主体。
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应注意以下一个问题: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是以家族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一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承包经营的,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即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由个人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民事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或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是与法人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
国债包销义务由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专业证券公司来承担。国债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