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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通常情况下并不许可将户籍迁入其中。所谓居住权,乃是指透过租赁房产、适法占用房屋等方式获取的权益;然而能否迁入户口则需视各地政府政策及所需条件而定,这与前述所言的居住权毫无关联。在房租租赁或公共住房申请过程中仅能获得居住之权,即居住权人
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除非当事人约定可以让居住权人子女继续居住的。 因为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只能由享有居住权的公民居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而且居住权是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的,所以居住权人的子女不能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关于居住权的补偿问题,具体数额应视实际情况而定。若一方基于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获取了安置房的居住权,即便共同居住者已经获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享有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即保持居住权的存在。当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置或租赁房产并自行搬
房产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形中可被用于提供债务担保,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其有效成立须经注册登记。当房产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可享有居住权这一房屋用益物权,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保障房产的价值不受任何损
有居住权的房子可以买卖,但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人还是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将被消灭。但如果是以下房
房屋设立的居住权不得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并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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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的办理方式如下: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