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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去掉。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 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户口本中只能出现一个曾用名,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
1,如果是“曾用名”、户口迁移项(何时何地,因何原因从何处迁入等)是会体现在新的户口本上,继续保留的; 2,如果是应原户口页登记失误(如民族等)变更的,是不会体现在户口本上的,但是会在派出所的个人户籍
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将曾用名上传到网上。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即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曾用名消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户口更改
曾用名是公安机关曾经登记或使用过的姓名。如果经核查:原始档案里面的名字和现在户口姓名同音不同字,可由社保局出具相关档案资料证明,证明其实际使用,派出所可以受理,并按照审核程序予以在户口本增加曾用名。
户口本加曾用名最简单的方法:本人提出申请,凭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才予以上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
户口本改名字麻烦不麻烦。按照法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可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所以按照规定需要申请
户口本旧换新不一定需要户主去。也可由户主委托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一般可以让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符合条件的,应该予以变更,并且还需要发给新户口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