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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二者含义相似,但应用场景有别。前者涉及金钱义务,后者则涵盖所有非钱款类债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设定属于硬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主动提及,若司法机关判断无法协商或申请人并无明示放弃,便需要强制执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仅在金钱给付义
迟延履行金,系指被执行者未能按时履行非资金给付义务时,为补偿因逾期产生的金钱损失所须支付的责任款项,乃是法院执行部门在民事实体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迟延履行金主要针对的是非资金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包括停止侵害
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应用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
延迟履行金的种类:在我国目前的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延迟履行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可以将延迟履行金分为1、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仅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
二者含义相似,但应用场景有别。前者涉及金钱义务,后者则涵盖所有非钱款类债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的设定属于硬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主动提及,若司法机关判断无法协商或申请人并无明示放弃,便需要强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