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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的,但是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由许多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很难证明原告损失份额里是由于相对被告的原因占多少份额,这种比例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实践中
因侵犯著作权而引起的赔偿,其赔偿标准和数额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赔偿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
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
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有以下几点标准: 1、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侵权人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导致的复制品发行的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来计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2、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导致的复制品发行的减少量计算,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计算,数额为以上两个“量”乘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3、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