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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由以下要件构成: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
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3、行为人主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属于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2)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 (3)
构成挪用特定货物罪的条件有:1。主体是直接负责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货物的主管;2。主观上是故意的;3。对象是国家专门使用特定货物的财务管理制度;4。客观上是挪用国家特定救济货物,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除了根据挪用公款的时间及挪用的数额进行判断之外,还应当根据其所挪用的公款的用途进行判断。首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又出现了对想象竞合犯的具体适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中规定了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