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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
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情况如下: 1、因持票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4、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向持有人提出以下抗辩时,人民法院应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盗窃、恐吓等非法手段取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1、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3、以欺诈、盗窃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4、如果你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
抗辩权,指的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力的一种对抗性权利。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拒绝对方的请求,使对方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比如: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