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侵犯女方生育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女方生育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女方生育权的行为有哪些

2022-04-13 1,061
普法内容
侵犯女方生育权的行为有以下2种:1、妻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就私自堕胎、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孩子、夫妻一方和第三方婚外生育的,都可以被认定是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2、夫妻同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这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或放弃生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侵犯姓名权有哪些
    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侵犯姓名权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

    2020-12-03 232
  • 侵犯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犯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犯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有故意毁坏财产以及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021-01-17 111
  • 我国侵犯生育权的后果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我国侵犯生育权的后果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我国侵犯生育权的后果是哪些?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

    2024-05-25 5
专业问答更多>>
  • 侵犯知识产权有哪些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2021-03-06 15,340
  • 侵犯男方生育权女方有请求赔偿吗?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

    2023-05-05 15,340
  • 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侵犯专利权罪行为

    侵权类型有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可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销售.许可销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

    2021-10-23 15,340
  • 侵犯著作权是哪些行为呢?具体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著作权的另外一个名称也叫版权,指的是或者和其他的权利人对用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包含以下的这些情况: (1)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批准和

    2022-07-29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01:03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需要注意,认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满足该行为容易

    1,810 15,340
  • 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侵权行为 01:09
    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四种: 第一,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对外进行披露,或者擅自使用、允许

    1,077 15,340
  •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哪些 01:15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哪些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5,435 15,340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 联合创始人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咨询律师
400-606-2627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