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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不是用决定是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后“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而未规定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
(7)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又提出重整申请的,法院裁定重整但没有宣告破产的; (9)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即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此同时,虽然债务人提起的申请虽然不是破产申请,应继续重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
驳回起诉不是用决定是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后“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
适用法律是一样的,如果被告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的理由,会得到支持的。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制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驳回诉讼请求后能再起诉。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审理后依照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商标被驳回之后,收到驳回通知书的当天开始半个月内,商标的申请人可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申请。 若商标驳回是绝对驳回理由的,最好不要去申请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是相对驳回的,可及时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按商标审查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