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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
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前置做出以下解释: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立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提起是以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但又不想通过诉讼的司法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税务行政机构提出书面和解协议。书面和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住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和解内容
一、适用范围 和解:仅限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详见文后附件。 调解: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外,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也能适用,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一种行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让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
行政处罚能复议撤销。 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比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这些处罚决定,那么可以按照法律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