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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2023-05-05 28
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如下: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方法如下: 1、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具有犯罪的目的。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综上所述,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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