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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不是效力待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在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过相应的权利人追认之后才有效,否则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条件分别有以下几种:合同已成立但效力不确定;合同需要经过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才有效;合同主体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法定其他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以下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人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有以下这些: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履约能力、缺乏订立合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