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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者区别为: (1)抵押物通常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财产权利; (2)抵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股权质押后,若是没有质权人的同意,股权是不能被转让的。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被质押的股权一般不能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以股权出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因此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不能。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
股权质押期间原则上不可以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权,此时股权款应当首先清偿质权人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权才能够质押。
抵押和质押不会转移所有权,担保的期间不能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行使质押权还有抵押权的时候,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按照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
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出质的股权。因为股权质押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有权要求将质押的股权出售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就转让质押的股权,必然会侵害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三个条件: 一、质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