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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是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如果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担保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
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一般不得低于主债务的期限。
在借条上只写明“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性质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与还款人同样的义务。借条担保人的期限为还款时间届满后延长六个月,如果这期间不向担保人主张还款义务,担保人将不在承担担保义务,此时,只能找还款人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
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即使该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债权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但保证责任: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只需要明确而无需适格; 3、
借款合同中(欠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当事人不属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欠条中证明人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签署过程的真实性、保证借款事实的发生,而对于借款合同具体内容并不负责。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