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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未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转让其股份、股份,通过股份、股权转让变现,优先从转让价款中偿还债权,从而清偿债权。 因此,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优先清偿出质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
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可以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行使,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因此,即便是没有合同约定的话
股权质权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在我国优先股是没有有限认股权的,并且任何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是由其购置的股份所决定的。对于那些持有优先股的民事主体,在分配利润以及公司破产时,都有有限分配的权利,其他情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已经到期的股权质押债务的,质权人就是有权利把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同时还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不是谁先查封谁就有优先权。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