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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不同: 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冒名行为是根本不存在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经追认后就有效,不被追认的,则无效,而冒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不同: 1、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冒名行为是根本不存在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行为经追认后就有效,不被追认的,则无效,而冒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第二,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
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冒名顶替中自始至终只存在冒名人与相对人的两方结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的不同在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概念为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冒名行为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因为如果该代理行为能给被代理人带来收益,被代理人不反对,对第三人来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因为如果该代理行为能给被代理人带来收益,被代理人不反对,对第三人来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权代理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而无权处分则是指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应当由具备实施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本人在追认期限内进行。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 1、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2、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