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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性、客观有用性以及保密性三方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受侵犯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民事救济。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救济。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刑法救济。侵犯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特征 商业秘密和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
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国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对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也即当民商事主体实施了该些行为,就侵害了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包括以下四种:1、以不正当手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定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下面四种: 第一,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对外进行披露,或者擅自使用、允许
对于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公司企业与本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签订违约金较为高额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通过与本公司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