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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判决书已经生效的,则债务利息应当根据判决书中的规定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的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之解释》的第一条及第二条条款,民事诉讼审判后未能执行的利息计算方式可概括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
债务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的时间如果收利息税再(1-20%)本息合计本金利息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应计利息债券面值年利率持有期天数365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有没有利息,根据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一方可以主张利息。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借条上如果没有写借款利息的,则无论是什么借贷领域,都一律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借款没有设定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对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不能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