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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有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闲置有关规定有哪些

2020-09-09 187
普法内容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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